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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陈丽娟电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丽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06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严桥路410号。法定代表人蔡全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娟,女。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陈丽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所欠电信费人民币139.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3.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韩杰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电信费139.16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电信费人民币139.1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陈丽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广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