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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尹晓婷与金继业、宁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婷,金继业,宁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1477号原告尹晓婷,女,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徐宾,广西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继业,男,1967年1O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宁琳红,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与金继业系夫妻关系。原告尹晓婷诉被告金继业、宁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晓婷委托代理人徐宾,被告金继业、宁琳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晓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金继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将款项打入被告金继业账户,被告宁琳红与被告金继业系夫妻关系。现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能将借款还给原告,原告迫于无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被告金继业、宁琳红辩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500000元,这500000元不是被告金继业向原告尹晓婷借的,原告只是委托被告金继业转这500000元给叶旭寸,银行也有转账记录,被告金继业还取了25000元现金给尹晓婷。被告金继业有转账给叶旭寸的底单,还有叶旭寸分期还款给原告的记录。叶旭寸还写了一张500000元的欠条给原告尹晓婷。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尹晓婷与被告金继业、宁琳红系朋友关系,被告金继业、宁琳红系夫妻关系。被告金继业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尹晓婷借款,原告于2012年7月9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500000元转入被告金继业在交通银行柳州黄村支行6222600520000599428账户。被告金继业得款后一直未还款,原告向被告金继业追索,被告金继业不承认是其向原告尹晓婷借款。为此,原、被告产生纠纷,故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是否清楚。庭审中,原告出示了银行汇款凭证,谈话录音等证据,被告亦认可该500000元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足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该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借贷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金继业、宁琳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金继业的名义向原告尹晓婷借款50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证据充分,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金继业、宁琳红辩称,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金继业、宁琳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其辩称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继业、宁琳红向原告尹晓婷返还借款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金继业、宁琳红负担,并直接付给原告尹晓婷。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开通人民陪审员  李 珠人民陪审员  唐 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耀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