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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执行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林明德与俞燕斌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行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林明德,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俞燕斌,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林明德与被执行人俞燕斌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车辆租金人民币45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俞燕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1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分别向金融机构、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车辆管理所、泉州市泉港区房地产管理站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2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指定其于2013年12月12日前书面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福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庄学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