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潘建发犯介绍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建发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29号罪犯潘建发,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万法刑初字第1019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建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罪犯潘建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潘建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建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