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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罗美杨与周根良、王丽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杨,周根良,王丽先,张红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罗美杨。被告:周根良。被告:王丽先。被告:张红成。原告罗美杨诉被告周根良、王丽先、张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美杨诉称:被告周根良、王丽先夫妻俩因家庭经营缺资于2013年1月18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1000000.00(壹佰万元)。写明借期为6个月,月利息两分。由张红成签名担保。具借期间,被告按约计付利息至2013年10月17日止,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以无钱为由不还,故按《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请求:1、依法判令周根良、王丽先二被告人归还原告罗美杨人民币1000000.00元(壹佰万元),按约定另行计付自2013年10月17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张红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2013年11月27日,浦江县公安局对于本案被告王丽先决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案被告王丽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鉴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美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