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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监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郭正晶与王步挺、韩金如、无锡市北乘运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金如,王步挺,郭正晶,无锡市北乘运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监字第0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韩金如,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步挺,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正晶,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无锡市北乘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兴铮,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韩金如因与被申请人王步挺、郭正晶、无锡市北乘运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北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与韩金如谈话及法律释明,再审申请人韩金如于2013年12月16日以明白法律规定,接受法院判决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韩金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金如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戍徽审判员  韩玉玲审判员  马寄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