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余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戴敏与余青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敏,余青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戴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洲宾。被告:余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敏诉被告余青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敏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敏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佳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