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他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柯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柯亚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011号原告:王玉华。被告:柯亚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柯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柯亚运所有的财产人民币15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柯亚运所有的财产人民币15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