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雷娜与曹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娜,曹天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雷娜,女,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雷占荣,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雷娜之父。委托代理人千耀明,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天祥,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娜诉被告曹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娜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娜负担。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