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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雷娜与曹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娜,曹天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雷娜,女,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雷占荣,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雷娜之父。委托代理人千耀明,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天祥,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娜诉被告曹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娜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娜负担。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