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法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运涛与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涛,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刘运涛,男,1985年08月18日生,汉族,户县安监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103号706室。申请执行人刘运涛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人民路沣京苑8号楼10601号商品房之房产证。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承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称因税务系统升级,暂无法办理,并由该公司经理杜西光向本院保证于税务系统升级完毕,最晚于2015年7月底前办理好房产证。现案件已到执行审限,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申请人意见,并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010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福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付 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