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重庆博郡坊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邻水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博郡坊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邻水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博郡坊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吉,董事长。被执行人邻水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昌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邻水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重庆博郡坊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邻水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邻水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32815元扣划至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先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