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连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黄祖涌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连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连江县烟草公司员工,住连江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15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13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以连检公刑诉(2013)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连江县烟草专卖局物流中转站职员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连江县支行申请办理牡丹公积金联名卡。2010年4月23日至2011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该卡通过广州锦泰隆货运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坚顺金刚板商行等套取现金用于个人日常生活使用。期间,未按照规定期限还款,且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钱款。截止2012年7月1日,该账户共计透支人民币本息59798.83元,其中本金透支48363.3元,透支利息116.84元,表外利息7929元,滞纳金3505.67元。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相应透支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申请材料、报案书、银行查询记录、银行催缴材料、银行报案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款项,透支本金达人民币48363.3元,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其归还相应透支款项,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交,已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何吾勇人民陪审员 :黄乐祥人民陪审员 :游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徐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