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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万四与吴菊萍、郑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菊萍,李万四,郑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菊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四。原审被告:郑建良。上诉人吴菊萍为与被上诉人李万四、原审被告郑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商初字第478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菊萍上诉称:上诉人居住地在贵州省凯里市黎平县岩洞镇岩洞村16组,且与李万四不认识,无经济往来,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黎平县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郑建良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吴菊萍的户籍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1组蔬菜前自然村53-3号,亦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吴菊萍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祖 辉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