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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宋茜、高辉军融资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茜,高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33号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3301室。注册号310000400511754。法定代表人车东讃,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恩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茜,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辉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诉称,2011年6月15日,其与第一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日,与第二被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向其租赁现代R150LC-9挖掘机,其依约履行义务提供了挖掘机,但被告拒不缴纳租金,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有11期租金未按时足额向其缴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3年4月4日的损失金、逾期租金、逾期罚息以及未到期本金的过渡利息共计370609.78元以及自2013年4月14日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日期期间的利息��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申请继续核实有效地址,暂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