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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01号原告:何某。被告:高某甲。原告何某��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广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起诉认为: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会因一点小事或者心情不好,给儿子一些不同程度的打骂,使原告感到非常痛心。我俩经常为教育儿子方面产生矛盾,以致感情破裂。原告受不住被告经常对儿子产生的家庭暴力。于2011年带儿子与被告分居至今已两年多。在这期间,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高某甲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不实。双方的矛盾主要是对儿子的教育问题。原告与儿子到外面居住的原因之一是原告的住房是面积只有15平方米的单位公房,双方没有其他矛盾,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对孩子的教育问题未能充分沟通,致在共同生活期间屡屡产生矛盾。原告在2011年带儿子搬出居住至今。居住地点距被告较近,期间被告一直有负担部分房租。诉讼期间,双方对离婚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今后会进行改进,加强沟通,争取改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应当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平淡的日常生活中,产生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矛盾的产生主要在于对孩子教育方式的分歧,对此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力促家庭和谐。对于夫妻关系的变化,被告已有所认识,原告对此应予理解。倘若双方珍惜现有婚姻家庭,夫妻关系应能改善和好。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