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石玉红与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红,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石玉红。被告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红诉被告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红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惠英审判员 杨建立审判员 张翠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