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6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仙民初字第6195号原告吴某某,女,住仙游县。被告郑某甲,男,住仙游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德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郑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5月同居,并于2006年10月6日生育一女郑某乙,于2012年6月10日生育一子郑某丙。原被告婚后,被告不思进取,有赌博恶习,致夫妻财产耗费殆尽、负债累累;被告所在单位将其辞退。经原告多次劝阻开导,被告均不悔改。自2012年5月至今,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之子郑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之女郑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郑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同居、结婚过程以及生育子女的时间均是事实;但原、被告是于2004年起自由恋爱,于2005年5月同居;婚生两子女现均在被告家生活;原告诉称被告婚后有赌博恶习,被单位辞退均不是事实,是因为单位调整岗位,其自己与单位协商辞职;自去年起原、被告共同参与押注“时时彩”,原告也有借钱一起参与,家庭负债三十几万元,“时时彩”属于官方办的体育彩票,并不是赌博;被告仅是自今年6月份才没有工作,现在其表弟的培训班从事招生工作;原、被告夫妻之间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互相动手动脚是正常的,但并不存在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今年8至10月份原、被告仍有在福州同居生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婚后原告是被被告逼迫借钱参与“时时彩”,否则被告就会殴打原告;今年8月至10月份双方有在福州同居是事实,双方见面是为了协商离婚的事情,期间因为协商未果,被告也有对原告实施暴力;被告收到诉状后也打电话威胁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05年5月同居,并于2006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6年10月6日生育一女郑某乙,于2012年6月10日生育一子郑某丙。2013年11月22日,原告以被告婚后有赌博恶习,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二份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双方理应对婚姻持理智态度,珍惜原有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增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原告主张被告婚后有赌博恶习,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被告否认,原告也未能举证证实,故对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德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