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周小四与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四,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12号原告:周小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吴先春,滁州市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友宝,滁州市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美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四诉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小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变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小四负担。审 判 长 刘 林人民陪审员 贡建萍人民陪审员 王海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