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泽皇、李明等与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谢德全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皇,李明,马明,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谢德全,杨建国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667号原告张泽皇,女,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李明,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原告马明,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智中。被告谢德全,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杨建国,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被告谢德全、杨建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从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德全、杨建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泽皇、李明、马明与被告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谢德全、杨建国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需要以(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912号原告上海蒙福陇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德全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在审理中,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