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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法民初字第02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法民初字第0240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大军、王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熊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饶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