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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商初字第0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余井东、夏德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余井东,夏德华,夏志泉,夏志学,王洪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97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余井东,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夏德华,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夏志泉,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夏志学,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洪荣,女,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余井东、夏德华、夏志泉、夏志学、王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仰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