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1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林文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10047号原告林文辉,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跃辉,男,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智煌,男,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金保,总经理。原告林文辉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林文辉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夏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泓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