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4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敲诈勒索佛山市禅城区聚情轩发廊老板被害人吴某某,以举报聚情轩发廊涉嫌卖淫活动为由威胁吴某某,要求吴某某每月向其汇款人民币600元至800元。被害人吴某某被迫分九次向被告人黄某某指定的2个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户名唐某某;户名陈某)汇款共计人民币5200元。2013年6月21日3时许,民警在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福海宾馆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当场从黄某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户名为陈某的涉案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照片,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清单,手机短信截图,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视频监控录像,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照片等。被告人黄某某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黄某某归案后能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黄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古 加 锦 代理审判员 徐 晓 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阳余国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