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25号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徐修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召,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图明,男,1948年3月生,汉族,皖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郭健、桂鹏飞,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