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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宋民初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刘玉生诉蒿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生,蒿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民初字第0391号原告刘玉生。被告蒿光锋。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玉生诉被告蒿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先由审判员徐吉童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刘玉生下发通知,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05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刘玉生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玉生负担。审 判 长  徐吉童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杨继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