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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雷某与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雷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社区。被告隋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社区。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以原、被告已调解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