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泽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万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万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07号原告:泽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委托代理人:方怀宇、施建华。被告:徐州万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玉香。原告泽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凯公司)诉被告徐州万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万泰公司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遂以公告形式向万泰公司送达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泽凯公司委托代理人施建华到庭参加诉讼;万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泽凯公司诉称:2013年3月1日,泽凯公司与万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3ZKP0C15C001A的《订单》一份,订单约定:泽凯公司向万泰公司采购1001吨铝锭,总价165000美元。泽凯公司先以电汇方式支付相当于订单总金额的20%的定金33000美元和10%的预付款16500美元,万泰公司于泽凯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10天内交付,并对所支付的货物做装船前SGS检验,并向泽凯公司提供提单、SGS检验报告等相应单据,订单签约地为杭州市上城区,并约定由签约地法院管辖订单纠纷。订单签订后,泽凯公司依照约定于2013年3月14日向万泰公司支付定金及预付款49500美元,但万泰公司未依约交付货物及单据。泽凯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订单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万泰公司收取订单及预付款后不履行交货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预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万泰公司返还货款16500美元,双倍返还定金66000美元,共计82500美元(按2013年7月1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为509891.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泰公司承担。泽凯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订单》及翻译件,证明合同约定泽凯公司与万泰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2、定金、预付款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泽凯公司已向泽凯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定金及预付款。3、提单一份及天津海关的查询资料一份,证明万泰公司提供的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并非订单中约定的铝锭,万泰公司没有依约提供提单并交付货物。万泰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万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对泽凯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泽凯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泽凯公司提交的以上有效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泽凯公司起诉状所述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泽凯公司于2009年10月18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泽凯公司与万泰公司签订的订单第六条约定,货物装船后,万泰公司以快件形式将出口报关单、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SGS检测报告寄给泽凯公司指定的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第八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第九条约定,若订单方(泽凯公司)已向供货方(万泰公司)支付定金的,供货方未按时交货的,订单方有权拒收产品,供货方双倍返还定金。第十条约定,本订单签约地为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一切与本订单相关的纠纷由签约地法院管辖。2013年3月14日,泽凯公司依照万泰公司在订单中所指定的账号向万泰公司汇款49500美元。2013年4月20日,万泰公司向泽凯公司传真了一份编号为573496136提单。经本院前往天津海关核实,该提单项下货物为氯化钠,并非订单中约定的货物铝锭。庭审中,泽凯公司明确终止诉争订单的履行。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泽凯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所涉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签订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本案诉争买卖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泽凯公司与万泰公司签订的订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泽凯公司与万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买卖合同签订后,泽凯公司依约向万泰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万泰公司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泽凯公司交付货物,履行其合同义务。但万泰公司至今亦未向泽凯公司交付订单项下的货物和相关凭证,其行为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泽凯公司据此要求万泰公司返还所支付的预付款16500美元并双倍支付定金66000美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万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泽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500美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6000美元,两项合计82500美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9元,由被告徐州万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泽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徐州万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如不服本判决,泽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徐州万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01。。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