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智宏与吴国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宏,吴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吴智宏,1971年1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吴国发,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国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178.13元或查封、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庆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