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新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杜庆新与朱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杜某某,男,成年,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村***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成年,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村***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长 聂道胜审判员 肖丽容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