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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新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杜庆新与朱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杜某某,男,成年,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村***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成年,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村***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长  聂道胜审判员  肖丽容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