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5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姜世德与姜世鸿、姜世荣、姜世忠、姜世发、姜淑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世德,姜世鸿,姜世荣,姜世忠,姜世发,姜淑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214号原告姜世德。被告姜世鸿。被告姜世荣。被告姜世忠。被告姜世发。被告姜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世德与被告姜世鸿、姜世荣、姜世忠、姜世发、姜淑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世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