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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伍桂华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新化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oc 3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桂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新化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伍桂华。委托代理人肖勇焱,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新化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李福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桂华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新化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桂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桂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桂华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新化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伍桂华负担。审 判 长  袁志男审 判 员  李望鸣人民陪审员  周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