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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管民初字第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家军与冯念祥、黄善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军,冯念祥,黄善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管民初字第0511号原告陈家军,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冯念祥,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善芳,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军、冯念祥与被告黄善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军、冯念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军、冯念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军、冯念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家军、冯念祥承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