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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492���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杨军保诉崔会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保,崔会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杨军保,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崔会勤,女,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原告杨军保诉被告崔会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崔会勤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被告在法定期间未应诉。2013年8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军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会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3月份订婚,1999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一某(农历2000年10月5日出生),生育一女孩杨二某(农历2008年9月7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无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09年10月份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自杨一某和婚生女杨二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崔会勤未提供答辩。原告杨军保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长葛市南席镇马武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被告自2009年9月份外出,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3、证人姜纪伟和杨广建的证言,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4、调查长葛市南席镇马武村党支部书记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作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使用,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1999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0月5日共同生育一子杨一某,2008年9月7日生育一女杨二某,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7月份,因家务琐事二人生气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二人分居至今。对抚养婚生子、女的费用,原告自愿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真诚的夫妻关系,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便外出长达4年以上,导致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杨军保要求与被告崔会勤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杨一某及婚生女杨二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按原告的主张,有其自行承担。被告崔会勤不应诉、不答辨、不举证,应���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军保和被告崔会勤离婚。二、婚生子杨一某和婚生女杨二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费用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岭审 判 员  陈继军人民陪审员  古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红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