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海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海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成启峰,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