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熊礼山与仓上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礼山,白河县仓上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白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熊礼山。被告白河县仓上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治波,系白河县仓上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武志,系白河县仓上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系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礼山不服白河县仓上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仓政字(2013)116号”关于熊礼山与黄朝新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当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熊礼山以其自愿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林权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礼山在本案宣告判决前,以其自愿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林权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礼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礼山负担。审 判 长 郭世军助理审判员 刘祖莉人民陪审员 王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建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