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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冀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冀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崔庆双违法占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国土资源局,崔庆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冀行执字第1-1号申请人:冀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耿爱顺,局长。被申请人:崔庆双。冀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冀国土资罚字(201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议庭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冀国土资罚字(2012)8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审判员  王青棉审判员  董英强审判员  岳鸿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