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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454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支重办主任兼城管执法中队负责人,住唐山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3年8月2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3)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支重办主任期间,负责常庄镇征用津秦客专项目返迁用地工作,负有监督金川院等村征用返迁用地的职责。在此期间,杨某某玩忽职守,疏于履行自身职责,致使金川院村村委会主任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征用该村返迁用地的过程中,私自多征用了22.01亩返迁用地,从而引起了该村的群访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致使常庄镇金川院村村委会自行负担了多征用的22.01亩土地补偿款,给金川院村村委会造成了1276580元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属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致使金川院村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支重办主任期间,负责常庄乡征收津秦客专项目返迁用地工作,负有监督金川院等村征收返迁用地的职责。时任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金川院村村委会主任的徐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上级给常庄乡金川院村确定的返迁用地亩数为63.11亩的情况下,擅自多征收了22.01亩返迁用地。在此期间,杨某某玩忽职守,疏于履行自身职责,未能发现金川院村村委会主任徐某某在征收该村返迁用地的过程中,私自多征收了22.01亩返迁用地的事实,常庄乡财政所未足额发放给金川院村被征收土地村民土地补偿款,从而引起了该村的群访事件,为解决征地村民土地补偿款不足问题,常庄乡金川院村自行负担了多征收的22.01亩土地补偿款,给金川院村造成了1276580元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因为当时津秦客专项目时间紧、任务重,我们支重办人员少,在审核、监督的时候也不能完全顾及到全部细节,才导致了金川院村私自多征地行为。按规定支重办应该负责审核,当时是我疏忽了没计算各个村实际征地总面积数。2、证人刘某某、田某某、张某丙、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贾某某、孟某某、单某某、王某乙、王某乙、宋某甲、宋某乙、古某某、张某丙、张某丙、徐某某的证言。3、2009年唐山市中心区市财政出资拆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唐山市丰润区津秦客运专线征占土地补偿的指导意见、唐山市丰润区关于津秦客运专线丰润区境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津秦客专新宅基安置补偿付款协议书、唐山市丰润区津秦客运专线和城市重点道路征地拆迁大会战实施方案、丰润区常庄乡人民政府关于津秦客运专线涉及的被拆迁户建房的工作意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新安排宅基地征地补偿协议书、金川院村津秦铁路新宅基征地打款表、金川院村津秦客运专线新建宅基地征地补偿款发放表、支款单、常庄乡金川院村新老宅基地面积明细表、常庄镇人民政府关于接待金川院村群众反映征地补偿款不足问题的说明、进账单、收款收据、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金川院村津秦铁路占地房产及附属物款发放表、金川院村津秦客运专线新建宅基地征地补偿款发放表、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用地说明。4、唐山市丰润区支持津秦客运专线和唐山北站至唐山站铁路客车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金川院应征津秦客专项目返迁用地为63.11亩。5、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证实2009年12月14日,金川院村津秦客专铁路新宅基地安置占地补偿款第一次打款2878304元。2010年1月29日,第二次打款1097824元,当时由村支付958624元,暂从财政由应给村占地款中垫付139200元,在以后给村拨集体款时已将139200元扣回。6、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表、关于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年龄、学历问题的审核结论、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属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未认真履行应尽职责,致使金川院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但根据具体案情,责令具结悔过。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具结悔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德银审 判 员  刘秋红代理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