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礼行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薛恒江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薛恒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4)礼行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礼泉县西兰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赵志伟,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系该局法律顾问。被申请人薛恒江,男,汉族。本院在审查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薛恒江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中,对申请人2013年10月29日做出的礼国土资发[2013]190号《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礼国土资发[2013]190号《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准予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苟选利审判员 : 裴 静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