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春阳与姜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阳,姜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96号原告:王春阳,男,1985年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姜有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阳诉被告姜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春阳负担。审判员 汪邦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