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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春阳与姜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阳,姜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96号原告:王春阳,男,1985年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姜有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阳诉被告姜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春阳负担。审判员  汪邦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