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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姚玉娟、钱霞、姚宇超、吴小俊股权赠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玉娟,钱霞,姚宇超,吴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姚玉娟,女,1937年10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钱霞,女,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姚宇超,男,1995年8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吴小俊,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姚玉娟、钱霞、姚宇超、吴小俊股权赠与一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佳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解决,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2013)佳调字第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认定的事实为:吴火箭于2013年1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姚玉娟系吴火箭母亲,钱霞系吴火箭妻子,姚宇超系吴火箭儿子,吴小俊系吴火箭胞弟。吴火箭生前为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代码:43*****)4300000股,现吴火箭死亡后继承人为其生前持有的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处置事宜申请到佳山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各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姚玉娟、钱霞、姚宇超共同放弃应继承吴火箭持有的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0000股股份,并且共同指定吴火箭的胞弟吴小俊为唯一继承人。二、各当事人根据证券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互相配合办理所涉证券过户。2013年12月16日,申请人姚玉娟、钱霞、姚宇超、吴小俊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姚玉娟、钱霞、姚宇超、吴小俊签订的(2013)佳调字第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佳调字第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