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沭华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汪某与汤某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汪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秋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