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汪某与汤某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汪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秋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