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松阳县玉新峰竹制品厂、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松阳县玉新峰竹制品厂,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叶国东,潘巧琴,叶帮新,何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法定代表人:潘俊。被执行人松阳县玉新峰竹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叶帮新。被执行人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重阳。被执行人叶国东。被执行人潘巧琴。被执行人叶帮新。被执行人何世兰。本院于作出(2013)丽松执民字第879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何世兰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30万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何世兰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