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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松阳县玉新峰竹制品厂、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松阳县玉新峰竹制品厂,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叶国东,潘巧琴,叶帮新,何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法定代表人:潘俊。被执行人松阳县玉新峰竹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叶帮新。被执行人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重阳。被执行人叶国东。被执行人潘巧琴。被执行人叶帮新。被执行人何世兰。本院于作出(2013)丽松执民字第879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何世兰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30万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何世兰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