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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法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万更生与岳阳市正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更生,岳阳市正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万更生,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城关镇城西居委会中园五组20号。被执行人岳阳市正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富荣路。法定代表人张细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更生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正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阳市正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投资款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正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邓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