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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赵建英与天津市川巍机械租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英,天津市川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4401号原告赵建英,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津市川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辛庄村辛北街30号旁。法定代表人卫迁,经理。原告赵建英诉被告天津市川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英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建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建英负担。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