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川民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民初字第3410号原告:刘��。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程汉卿人民陪审员  王光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