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民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民初字第3410号原告:刘��。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程汉卿人民陪审员 王光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