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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822号原告:张某某,住隆化县蓝旗镇。被告:刘某某,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