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赵某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杜某某,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梁春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建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