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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支行,李进才,顾正江,李运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3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礼洪。委托代理人王琳。被执行人李进才。被执行人顾正江。被执行人李运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进才、顾正江、李运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资产可供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即恢复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耦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亮亮审 判 员  王 樵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