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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卞家国与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家国,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卞家国,男,1958年12月5日生。被告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洋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中鑫路699号。破产管理人江苏博世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广州路***号*楼。诉讼代表人姚彬,通洋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良军,江苏博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研菲,江苏博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家国与被告通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宵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家国及被告通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家国诉称:原告自2009年11月退休于被告单位,应享受南京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3600元,该奖励至今没有发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退休职工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金3600元。被告通洋公司辩称:原告于2009年11月退休,之后与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关于独生子女奖励的文件是2010年出台的,我们认为原告在退休时尚无该文件,因此不能适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卞家国自2009年11月退休于被告通洋公司,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儿子名卞某。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金,被告至今未付。2013年11月4日,原告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不在仲裁委处理范围内,故未予受理,之后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宁化劳人仲案字不(2013)第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原告符合领取一次性奖励的条件,该奖励金应由其退休时所在企业,即被告通洋公司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通洋公司给付原告卞家国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3600元。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宵焰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