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贺志平与郭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平,郭子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贺志平,男,汉族,住神木镇。被告郭子清,男,汉族,住神木镇。本院在审理贺志平与郭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志平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云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