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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贺志平与郭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平,郭子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贺志平,男,汉族,住神木镇。被告郭子清,男,汉族,住神木镇。本院在审理贺志平与郭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志平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云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